关于开展2012年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充实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适应研究生教育新发展、提高培养质量的需要,根据《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师研〔2011〕12号)和《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遴选研究生教育基地兼职指导教师暂行规定>的通知》(闽师研〔2010〕1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为了更好地开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又好又快地培养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今年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范围包括以下4种类型:
1.本校教师;
2.其他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不含我校研究生教育基地);
3.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非教学科研人员(不含我校研究生教育基地);
4.我校研究生教育基地人员。
二、遴选条件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除“科研成果”要求外,按《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遴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师研〔2011〕12号)文件执行。各有关单位可在本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高的遴选条件,做好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审核与推荐工作。
(二)科研成果要求
1.遴选范围中前3种人员的“科研成果”要求调整为:
(1)文科
①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5篇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研究生培养院校学报或相应级别的学术期刊。
②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名),或独立主持1项以上地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以上较大价值的科研项目。
③具有丰富的开展与专业学位相关的行业理论和实践经验,至少撰写过1篇与专业学位实际工作相关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完成1项以上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排名前二名)。
科研成果折抵或换算方法:
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抵4篇(指省级学术刊物论文,下同);学术专著3万字可抵1篇,编著或译著5万字可抵1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5篇(按排名先后次序折算篇数,下同;标准为5:4:3:2:1),二等奖可抵3篇(标准为3:2:1),三等奖可抵2篇(标准为2:1);
(2)理、工科
①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研究生培养院校学报或相应级别的学术期刊。
②获得1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排名前3名),或独立主持1项以上地厅级科研项目,或主持1项以上较大价值的科研项目。
③具有丰富的开展与专业学位相关的行业理论和实践经验,至少撰写过1篇与专业学位实际工作相关的调研咨询报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完成1项以上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排名前二名)。
科研成果折抵或换算方法:
A.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可抵3篇;学术专著2万字可抵1篇,编著或译著4万字可抵1篇;获省部级奖励者,一等奖可抵4篇(标准为4:3:2:1),二等奖可抵3篇(标准为3:2:1),三等奖可抵2篇(标准为2:1)。
B.获得授权发明专利一项(署名前2名以内),可抵1篇在校定A、B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项(署名第1名),可抵1篇在研究生培养院校学报或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遴选范围中第4种人员的“科研成果”要求调整为:
具有丰富的开展与专业学位相关的行业理论和实践经验,至少撰写过1篇与专业学位实际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调研咨询报告(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或完成1项以上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排名前二名)。
三、遴选程序与时间安排
(一)符合条件者可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新增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以下简称《简况表》),并将以下材料送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
1.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版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汇总表(同时将电子版汇总表发送至shlli@fjnu.edu.cn);
2.科研立项证书复印件1份;
3.科研成果奖励证书复印件份;
4.出版学术著作的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1份(非独立完成的学术专著或编著,个人完成的部分须由合作者和出版社提供相关证明);
5.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1份;
6.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7.与相关专业学位实际工作有关的调研咨询报告,或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相应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一人一袋,封面请注明申请遴选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名称、专业领域名称、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负责人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拟遴选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人员名单。
(三)各学院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就申请人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进行初审。
(四)4月26-28日,各有关学院将已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的初审合格人员的《简况表》和其他相应材料送交我办(联系电话:0591-83465382)。
(五)5月中旬前,我办组织校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小组,对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就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6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其它事项
(一)以上文件、表格等材料可登陆研究生处()的“学位管理”栏浏览、下载。
(二)请各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