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评定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促进和导向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4〕25号)精神,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四条所列人员除外)。
第四条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含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第五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四章 基本条件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期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其中公共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专业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要求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优异及其考核评价为优秀;
(五)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学院各项集体活动,并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
(六)创新能力强,科研水平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为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且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具体计分办法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科研成果计分办法》(详见附件),参评成果原则上应至少有一篇在CSSCI(含扩展版)上发表的论文。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在CSSCI(含扩展版)上发表论文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优先推荐。新入学的研究生要求在入学之前取得较突出的科研成绩。(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它突出的科研成果。)
(七)在同等条件下,高年级的研究生、研究生干部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学院层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实行申报者和导师回避制度。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制定实施细则并及时公布,学校发布评选通知,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申报。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小组对国家奖学金申报者进行初评,初审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将初评名单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需保密的外)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附件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工作部,由校研究生工作部复审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材料,确定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教育厅审批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
第七章 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评选过程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评审结束后,学院将认真总结本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同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获奖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激发广大在校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积极向上的热情,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
第十八条 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对个人基本信息、学习信息及科研信息等进行隐瞒或弄虚作假,将取消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和其他各类评优评先与奖助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科研成果计分办法
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挑战杯”竞赛等以“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以下表分值的100%计算,以我校其他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以下表分值的50%计算。
其中,新生的科研成果不受此条款约束。新生在入学前四年(博士为入学前三年)科研成果可以不硬性要求是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参评的科研成果也可以不硬性要求是经管类的成果,但必须和所学专业或从事专业领域是相关的。
同一科研成果属于不同加分情况的,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计分办法
刊物级别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A.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 | 10分 | 两位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
B.CSSCI扩展版期刊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985及211大学学报 | 7分 | |
C.具有研究生教育资格的大学学报或财经类大学学报 | 5分 | |
D.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文集、我校学报增刊 | 2分 |
(1)参评当学年的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必须为当年8月31日前已经正式出版,录用通知书或传真件不予计分。
(2)刊物级别认定以评选参评当学年相关官网公布的版本为准,如2014年参评,CSSCI刊物认定以2013-2014或2014-2015版本为准。刊物级别以最高分计算。
(4)论文入选由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以第四档计分。
(5)严禁一稿多发(70%以上相似视为一稿多发),一经发现,所发表的论文不得参与科研成果的计分。
2、研究生获得国家、省部级等学术成果奖计分办法:
获奖级别 | 折算成科研得分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5分 | 两位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四位合作作者:4:3:2:1
|
二等奖 | 12分 | ||
三等奖 | 10分 | ||
省级 | 一等奖 | 10分 | |
二等奖 | 8分 | ||
三等奖 | 6分 | ||
地厅级 (含学会奖) | 一等奖 | 6分 | |
二等奖 | 4分 | ||
三等奖 | 3分 | ||
校院级 | 一等奖 | 3分 | |
二等奖 | 2分 | ||
三等奖 | 1分 |
(“挑战杯”竞赛结果参照此条计分办法,第五位及后面的作者统一计0.1分。)
3、在读期间参与编著书籍科研成果的认定办法
学生在读期间参与撰写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书籍,撰写字数达3万字以上的章节内容(单篇,不含累计)才能作为参评的科研成果,认定办法如下表所示:
第一种:属于著作类
级别 | 对应刊物级别 | 独立完成 (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 合作完成(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 |
国家级出版社
| A类刊物 | (字数/3万)*10 |
两位作者:6:4 三位作者:5:3:2 |
全国级出版社 | B类刊物
| (字数/3万)*7 | |
省级出版社 | C类刊物
| (字数/3万)*5 |
第二种:属于编写类
级别 | 对应刊物级别 | 独立完成 (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 合作完成(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 |
国家级出版社 | B类刊物 | (字数/3万)*7 | 两位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
全国级出版社 | C类刊物
| (字数/3万)*5 | |
省级出版社 | D类刊物
| (字数/3万)*2 |
注:著作类是书名上是以“著书”形式体现;
编写类是书名上是以“主编或编写”形式体现。
如:某生参与著作类图书撰写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书籍达5.35万字,且该书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则可加(5.35万/3万)*10=17.8分。
在该项科研成果认定过程中,参评人员需提供相应已经出版的参评书籍,且书中必须有介绍研究生承担的章节内容及字数。
4、在读期间高水平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学生在读期间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发表论文,按奖学金评定细则学术论文评定办法中1.5篇A类刊物认定(即乘以1.5倍加分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