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3号)以及学校《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等4个文件的通知(闽师研〔2019〕23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学制年限内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所列对象除外)。
第三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未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
(三)参评学年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进度的研究生;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参评学年无重修课程;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参评学年成果突出。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5000元/生•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3000元/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20%。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定主要依据:
基本原则:结合培养方案规定,将学业奖学金评选与研究生人才培养环节相结合,重点考察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创新、日常表现和社会服务等。
(一)课程学习成绩: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是指各课程排名分经加权平均后的综合排名分。计算方法如下:
1.课程排名分
课程排名分是指本课程原始成绩在该课程总体成绩中所处的排名位置经换算而得到的分数。其换算公式为:
原始成绩≥60分:排名分=[1-排名/(评价群体总人数+1)]×40+60;
原始成绩<60分:排名分=原始成绩。
校级公共课程的排名分,以学院为单位,按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生3类分别计算;专业课程的排名分,以专业为单位计算。
2.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各课程排名分×课程学分数)/∑(各课程学分数)。
注:以上课程公共选修课不纳入综合成绩计算;评审奖学金时,以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计算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并按年级专业排名。
(二)学位论文开题:
学硕及博士的学位论文开题在第二学年完成,专硕的学位论文开题在第一学年完成,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开题报告分数在85-100分;
良好:开题报告分数在76-84分;
合格:开题报告分数在60-75分;
不合格:开题报告分数在0-59分。
(三)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主要考察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和阶段科研成果等,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课程成绩、开题报告都通过,且博士有在南京大学CSSCI(不含扩展版)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署名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硕士有在七大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署名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良好:课程成绩、开题报告都通过,且博士有在南京大学CSSCI(不含扩展版)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署名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硕士有在七大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署名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合格:课程成绩、开题报告都通过。
不合格:课程成绩、开题报告没通过。
(四)科研创新:
科研创新主要考察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和竞赛获奖等。详见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
(五)日常表现:
日常表现由研究生本人自评、同学互评、导师评价、研究生辅导员评价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详见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日常表现评定办法》。
(六)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主要从科技竞赛、社会调研、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考评。详见附件3:《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社会服务表现分评定办法》
第十条 不同培养层次申请不同等级奖学金对以上相关考察点的要求详见附件4:《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考察要求详表》,最终评定等级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按照科研创新分*70%+日常表现分*10%+社会服务分*20%的比例计算出总分后在同年级内排名择优确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1月进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完成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考察点的计分,符合并达到评定要求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学院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学业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校学生工作部核定学院学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金额;校财务处统筹经费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需按各等级比例严格执行,每年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余款,收归学校统筹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到校学生工作部领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证书和《福建师范大学校章使用申请表》,由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后发放给获奖研究生本人;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和相关材料,到校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应将《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时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团学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9级(含)之前研究生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docx
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日常表现评定办法》.docx
附件3:《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社会服务表现分评定办法》.docx
附件4:《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考察要求详表》.docx
经济学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