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室),各年级: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将《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2025年3月5日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闽师学工〔202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期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入学以来所有课程学习总成绩在同研究方向(学硕,人数≤5需第3名)/专业(专硕)排名前70%。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要求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优异且考核评价为优秀。
(六)创新能力强,科研水平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为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原则上应至少有一篇在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C类及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仅限第一、第二作者),且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如当学年参评人员在以上期刊发表论文的人数未达到学校下拨的指标数,剩余指标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附件1)由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者优先推荐。新入学的研究生要求在入学之前(上一学历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较突出的科研成绩,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附件1)计分参与评比。
(七)在同等条件下,高年级的研究生、研究生干部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按时注册并在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或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参评学年受学校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的研究生,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科带头人(不含MBA)、学科与平台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秘书由研究生辅导员兼任,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助工作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9月至10月进行。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九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差额评审,确定学院推荐人选名单,并将名单和《审批表》(除需保密的外)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根据上级安排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在评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再补报人选。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撤销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证书,同时取消其之后在学期间的各类评优评先及奖助资格。
第十四条 学院将全面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做好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
研究生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Ⅰ类竞赛清单中的比赛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第二、第三署名单位。同一科研成果属于不同计分情况的,只取最高一项计分,不累计。所有分数折算完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一位。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计分办法
刊物级别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A.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顶级期刊 | 60分 | 两位合作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
B.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A类期刊 | 30分 | |
C.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B类期刊 | 15分 | |
D.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C类期刊 | 8分 | |
E.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D类期刊、未列入学校认定的D类学术期刊的985及211大学学报 | 5分 | |
F.未列入E类的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大学学报 | 2分 | |
G.CN期刊、省级日报的理论版(除学校认定的高质量报刊外) | 1分 |
注:(1)所有学术成果必须在参评学年正式出版,期刊论文被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收录,外文成果应当出具正式的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检索报告。录用通知书或传真件不予计分。
(2)刊物级别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最新数据库为准。
(3)咨询报告、调研报告获各级党政部门批示或采纳的,给予认定。其中获省(部)级及以上批示或采纳的,按F级计算,累计不超过4分;获厅级批示或采纳的,按G级计算,累计不超过2分;要求申请者为主要执笔者(前二名),且需提供采纳部门有效文件证明。
(4)严禁一稿多发(70%以上相似视为一稿多发),一经发现,相关学术成果不得参与科研成果的计分。
(5)论文发表在G类学术刊物中,计分累计不超过2分。
(6)学术论文应与所学专业相关,且每篇期刊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7)对于多位作者的科研分数,严格按照作者所处排位的比例进行加分(包含导师)。
2.研究生获得国家、省部级等学科竞赛计分办法
获奖级别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
国家级 | 第一等级 | 15分 | 两位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
第二等级 | 12分 | ||
第三等级 | 10分 | ||
第四等级 | 8分 | ||
省级 | 第一等级 | 10分 | |
第二等级 | 8分 | ||
第三等级 | 6分 | ||
第四等级 | 4分 | ||
地厅级
| 第一等级 | 6分 | |
第二等级 | 4分 | ||
第三等级 | 3分 | ||
第四等级 | 2分 |
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等)认定的其他列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福建省教育厅竞赛目录的学科竞赛参照此条计分办法。未计入学科竞赛的以文体活动或素质竞赛计分。
3.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Ⅰ类竞赛计分办法
获奖级别 | 分值 | 以经济学院独立署名、第一署名的计分分值 | 以经济学院第二署名、第三署名的计分分值 | |
国家级 | 第一等级 | 16 | 根据学生在团队中的排名位次,分别按照奖励分值100%、90%、80%、70%、60%、50%、40%、30%、20%、10%的比例给予计分(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根据学生在团队中的排名位次,按照以经济学院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的计分分值的50%给予计分(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第二等级 | 14 | |||
第三等级 | 12 | |||
第四等级 | 10 | |||
省级 | 第一等级 | 12 | ||
第二等级 | 10 | |||
第三等级 | 8 | |||
第四等级 | 6 | |||
校级 | 第一等级 | 8 | ||
第二等级 | 6 | |||
第三等级 | 4 | |||
第四等级 | 2 |
注: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Ⅰ类竞赛指: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4.研究生参与编著书籍科研成果的认定办法
类别 | 级别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著作类 | 国家级出版社 | (字数/3万)*10 | 两位作者:6:4 三位作者:5:3:2 |
全国级出版社 | (字数/3万)*7 | ||
省级出版社 | (字数/3万)*5 | ||
编写类 | 国家级出版社 | (字数/3万)*7 | 两位作者:6:4 三位作者:5:3:2 |
全国级出版社 | (字数/3万)*5 | ||
省级出版社 | (字数/3万)*2 |
注:(1)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撰写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书籍,撰写字数达3万字以上的章节内容(单篇,不含累计)才能作为参评的科研成果。
(2)著作类指署名上以“著书”形式体现;编写类指署名上以“主编或编写”形式体现。如:某生参与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著作类书籍撰写达5.35万字,且该书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则可计(5.35万/3万)*10=17.8分。
(3)在该项科研成果认定过程中,参评人员需提供相应已经出版的参评书籍,且书中必须有介绍研究生承担的章节内容及字数。若在著作中无明确说明参评人员所写字数,不予认定。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全日制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学校《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闽师学工〔202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具有资格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和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并在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其中博士研究生新生按《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宝琛创新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参评学年成果突出。
第五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三)参评学年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进度的研究生;
(四)参评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仍在处分期的研究生;
(五)参评学年有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应予重修的研究生;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全日制研究生,于申请复学后取得学籍的第一学年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比例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5000元/生•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20%。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研究生新生:一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占统考生总数的5%;二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占统考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3000元/生•年,占统考生总数的20%。推免生单列。
(二)二年级(含)以上研究生:一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3000元/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20%。
第四章 评定原则与依据
第十条 评定主要依据:
基本原则:结合培养方案规定,将学业奖学金评选与研究生人才培养环节相结合,重点考察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创新、日常表现和社会服务等。学习成绩,以上一学年(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以下类同)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中期考核,考察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和阶段科研成果等;科研创新,考察申请者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和竞赛获奖等,以上一学年为主要依据。
(一)一年级研究生
推免生:所有推免生均直接获评一等奖学金(含研究生支教团)。
统考生:统考生可申请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以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后的成绩)为主要依据。
(二)二年级研究生
申请一等奖学金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研究方向(学硕,人数≤5需第1名)/专业(专硕)排名前30%;申请二等奖学金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研究方向(学硕,人数≤5需前2名)/专业(专硕)排名前50%;申请三等奖学金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研究方向(学硕,人数≤5需前3名)/专业(专硕)排名前70%。
(三)三年级研究生
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合格、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合格、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未按期通过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四)学制年限内的其他年级研究生
主要考察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评定条件具体量化要求:
(一)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是指各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各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数)/∑(各课程学分数)。
注:以上课程公共选修课不纳入综合成绩计算;评审奖学金时,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按研究方向(学硕)/专业(专硕)排名。
(二)学位论文开题
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开题报告分数在90-100分;
良好:开题报告分数在75-89分;
合格:开题报告分数在60-74分;
不合格:开题报告分数在0-59分。
(三)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主要考察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和阶段科研成果等,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课程成绩、开题报告都通过,且博士生在学校现行的《福建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及教育教学类高质量学术期刊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社科目录》)内C类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署名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硕士生在《社科目录》或《福建师范大学自然科学类高质量学术期刊目录(试行)》内C类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署名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在七大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署名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良好:课程成绩、开题报告都通过,且博士生在《社科目录》内C类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署名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硕士生在七大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署名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合格:课程成绩、开题报告都通过。
不合格:课程成绩或开题报告没通过。
注:七大核心期刊的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最新数据库为准,且发表期刊学术论文须被知网、万方、维普收录。
(四)科研创新
科研创新主要考察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和竞赛获奖等。详见《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附件1)。
(五)日常表现
日常表现由研究生本人自评、同学互评、导师评价、研究生辅导员评价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详见《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日常表现评定办法》(附件2)。
(六)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主要从科技竞赛、社会调研、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考评。详见《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社会服务表现分评定办法》(附件3)。
第十二条 不同培养层次申请不同等级奖学金按照科研创新分*70%+日常表现分*10%+社会服务分*20%的比例计算出总分后,按研究方向(学硕)/专业(专硕)排名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1月进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完成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考察点的计分,符合并达到评定要求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科带头人(不含MBA)、学科与平台建设办公室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成员,秘书由研究生辅导员兼任,负责本单位学生奖助工作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名单和《审批表》在学院公示不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提交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诉,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学业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需按各等级比例严格执行,每年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余款,收归学校统筹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应将《审批表》及时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
研究生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Ⅰ类竞赛清单中的比赛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第二、第三署名单位。同一科研成果属于不同计分情况的,只取最高一项计分,不累计。所有分数折算完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一位。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计分办法
刊物级别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A.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顶级期刊 | 60分 | 两位合作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
B.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A类期刊 | 30分 | |
C.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B类期刊 | 15分 | |
D.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C类期刊 | 8分 | |
E.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D类期刊、未列入学校认定的D类学术期刊的985及211大学学报 | 5分 | |
F.未列入E类的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大学学报 | 2分 | |
G.CN期刊、省级日报的理论版(除学校认定的高质量报刊外) | 1分 |
注:(1)所有学术成果必须在参评学年正式出版,期刊论文被知网、万方、维普数据库收录,外文成果应当出具正式的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检索报告。录用通知书或传真件不予计分。
(2)刊物级别认定以论文发表当年的最新数据库为准。
(3)咨询报告、调研报告获各级党政部门批示或采纳的,给予认定。其中获省(部)级及以上批示或采纳的,按F级计算,累计不超过4分;获厅级批示或采纳的,按G级计算,累计不超过2分;要求申请者为主要执笔者(前二名),且需提供采纳部门有效文件证明。
(4)严禁一稿多发(70%以上相似视为一稿多发),一经发现,相关学术成果不得参与科研成果的计分。
(5)论文发表在G类学术刊物中,计分累计不超过2分。
(6)学术论文应与所学专业相关,且每篇期刊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7)对于多位作者的科研分数,严格按照作者所处排位的比例进行加分(包含导师)。
2.研究生获得国家、省部级等学科竞赛计分办法
类别 | 级别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著作类 | 国家级出版社 | (字数/3万)*10 | 两位作者:6:4 三位作者:5:3:2 |
全国级出版社 | (字数/3万)*7 | ||
省级出版社 | (字数/3万)*5 | ||
编写类 | 国家级出版社 | (字数/3万)*7 | 两位作者:6:4 三位作者:5:3:2 |
全国级出版社 | (字数/3万)*5 | ||
省级出版社 | (字数/3万)*2 |
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等)认定的其他列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福建省教育厅竞赛目录的学科竞赛参照此条计分办法。未计入学科竞赛的以文体活动或素质竞赛计分。
3.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Ⅰ类竞赛计分办法
获奖级别 | 分值 | 以经济学院独立署名、第一署名的计分分值 | 以经济学院第二署名、第三署名的计分分值 | |
国家级 | 第一等级 | 16 | 根据学生在团队中的排名位次,分别按照奖励分值100%、90%、80%、70%、60%、50%、40%、30%、20%、10%的比例给予计分(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根据学生在团队中的排名位次,按照以经济学院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的计分分值的50%给予计分(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第二等级 | 14 | |||
第三等级 | 12 | |||
第四等级 | 10 | |||
省级 | 第一等级 | 12 | ||
第二等级 | 10 | |||
第三等级 | 8 | |||
第四等级 | 6 | |||
校级 | 第一等级 | 8 | ||
第二等级 | 6 | |||
第三等级 | 4 | |||
第四等级 | 2 |
注: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Ⅰ类竞赛指: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
4.研究生参与编著书籍科研成果的认定办法
类别 | 级别 | 独立完成 |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
著作类 | 国家级出版社 | (字数/3万)*10 | 两位作者:6:4 三位作者:5:3:2 |
全国级出版社 | (字数/3万)*7 | ||
省级出版社 | (字数/3万)*5 | ||
编写类 | 国家级出版社 | (字数/3万)*7 | 两位作者:6:4 三位作者:5:3:2 |
全国级出版社 | (字数/3万)*5 | ||
省级出版社 | (字数/3万)*2 |
注:(1)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撰写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书籍,撰写字数达3万字以上的章节内容(单篇,不含累计)才能作为参评的科研成果。
(2)著作类指署名上以“著书”形式体现;编写类指署名上以“主编或编写”形式体现。如:某生参与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著作类书籍撰写达5.35万字,且该书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则可计(5.35万/3万)*10=17.8分。
(3)在该项科研成果认定过程中,参评人员需提供相应已经出版的参评书籍,且书中必须有介绍研究生承担的章节内容及字数。若在著作中无明确说明参评人员所写字数,不予认定。
附件2: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日常表现评定办法
研究生日常表现包括以下7项内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100-95分、94-85分、84-60分、59-0分。由导师(40%)、辅导员(30%)、班级同学(20%)、研究生本人(10%)通过学生的日常思想、行为表现与关键时刻(及对重大事件)的立场、观点、态度、言行等途径,对研究生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实际得分为导师、辅导员、班级同学互评分、研究生本人评分的加权平均分。评分参照指标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乐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主要考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程度和在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表现。
2.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走与实践相结合、向人民群众学习的成长成才道路。主要考核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表现和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
3.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树立开拓进取、讲求实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主要考核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
4.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团结、稳定。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5.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建设。诚实守信、勤劳敬业、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主要考核在公共场所和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
6.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点,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自觉创造美的生活。主要考核是否具备良好的情趣、情操和文化艺术修养,以及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表现。
7.心理健康,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主要考核是否具备良好的适应性和自我约束规范能力,以及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及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
附件3: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社会服务
表现分评定办法
1.担任社会工作
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经济学院兼职辅导员计8分;
担任其他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学院研究生团总支副书记;校团委各部门学生副部长(副主任);校级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正职计7分;
担任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各部门正职,研究生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书;校级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副职计6分;
担任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门正职;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各部门副职,研究生党支部副书记,副班长、学习委员、生劳委员计5分;
担任研究生党支部委员,班级班委、团支部委员计4分。
学生干部同一年度受聘不同岗位,只取最高一项计分,不累计计分。
长期不在岗、未达到履职能力要求、内部测评或指导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由指导部门出具意见,评审小组审议,计分酌情减少直至不予计分。
2.荣誉分
(1)荣获国家、省、市或校、院荣誉称号(不含各类奖助学金),分别计10分、7分、5分、2分;获得学校嘉奖者,计6分;获得相应级别标兵荣誉称号的,在相应级别分数上再计1分;在学生机构内部或业务指导部门内部获得荣誉称号的,计2分;所在宿舍获得相应级别荣誉称号的,宿舍舍长计相应级别的分数,其他成员计舍长所得分数的80%。荣誉称号级别以落款单位盖章为准。
同一事迹不同级别称号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不同称号可累计。
(2)受校、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计3分、1分。
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表扬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可累计,通报表扬以校、院在网页发布的或者印发的表彰文件为准。
(3)凡在参评学年内被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先进集体的班级,该班的班长和团支书,每人计3分,其他班委委员和支部委员每人计2分,班级其他成员计1分;
被评为院级先进集体的班级,该班的班长和团支书,每人计2分,其他班级班委和支部委员每人计1分,班级其他成员计0.5分;
被评为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班级,该班的班长、团支书和体育委员每人计1分,班级其他成员每人计0.5分;
被评为院宣传报道/新媒体工作先进班级的,该班的班长、团支书和宣传委员每人计1分,班级其他成员每人计0.5分;
团支部立项项目入围研究生校五佳立项项目的,该支部的项目负责人计4分,其他学生干部每人计3.5分,班级其他成员计3分;
团支部立项项目入围研究生校百佳立项项目的,该支部的项目负责人计3分,其他学生干部每人计2.5分,班级其他成员计2分;
党支部获得相关集体荣誉或评比立项获奖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对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全体党员酌情计分。
“优秀班会”、“活力团支部”等集体评比或立项,可参照以上标准酌情计分。
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表彰按就高原则,不累计。任期不满一学年的分数减半,任期不满半学期的不计分。在集体活动中不配合,多次缺席者不计分。
3.学术活动计分
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讲座、论坛、会议等),每人参加1-5场加分1分,6-10场加2分,11-15场加3分,16-20场加4分,21场及以上加5分。
以活动结束后的公示名单或经济学院团委出具的证明等为准。听取校外本学科讲座需提交有效文件证明和听取报告的记录。需要全体学生参加的活动,请假一次扣1分(公假或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参加者不再另行计分。
4.志愿服务活动计分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间每满2小时计0.1分,最高不超过5分。志愿服务时长以“志愿汇”统计结果为准。
5.集体实践活动计分
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实践活动,每人参加1-5场加分1分,6-10场加2分,11-15场加3分,16-20场加4分,21场及以上加5分。参与节目表演者,每人每次加2分。
以活动结束后的公示名单或校级相关部门、经济学院团委出具的证明等为准。
参加需要研究生全体参加的上述活动,请假一次扣0.5分(公假或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参加者不再另行计分。
6.文体活动、素质竞赛、征文比赛计分
参加全国、省、校(市)、院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或征文比赛按获奖名次或等级计分。以校级为例,其他等级依次计倍或减半。校一等计8分,校二等计6分,校三等计4分,校优秀奖计2分。校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6分,第四名计5分,第五名计4分,第六名计3分,第七名计2分,第八名计1分。体育项目破国家、省、校(市)、院纪录者分别计6分、5分、4分、3分。团体荣誉减半计分。以上获奖名次以奖状或官方文件为准,颁发单位必须为正式机构,“大赛组委会”等临时机构不计分。征文比赛中,同一篇文章参加不同类型征文比赛只按最高得分奖项计一次分。
本项中,省级荣誉计分最高计16分,校级及以下等级荣誉计分最高计8分。
7.扣分项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校、院、年级通报批评者,分别扣3分、1分、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