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货物和服务委托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01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学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效率,更好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委托采购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师大资[2024]1)结合学院实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须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货物和服务委托采购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根据学校及职能部门的规定制定议事规则,开展议事协调决策工作。

第四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是学院货物和服务委托采购执行部门。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采购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各中心、科研平台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单位货物和服务委托采购活动的具体实施。在党政联席会议授权下,根据议事规则,处理议事范围内货物和服务委托采购的议事协调采购工作。

第五条  采购项目经办人按规定做好采购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查,了解其相关技术、服务水平、市场供给、价格、重复购置情况等,并将采购计划审批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再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条  采购项目经办人根据已批复的采购预算在学校采购招标管理系统新增采购项目,打印申购表,经单位采购管理员、单位领导、职能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审批后,将采购计划申报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中心)审核。

采购计划申报材料包括:申购表;询价情况表;主要技术参数及服务要求;300万以上项目比质比价情况说明;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采购进口产品等需求调查报告;进口产品采购需求公示材料等。

采购单价1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须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采购项目含有信息化产品内容的,须报学校网络与数据中心审批。

第七条  选定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经办人对抽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编制及审核采购招标文件。按《福建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委托采购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师大资[2024]1)中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条 开展采购活动。按《福建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委托采购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师大资[2024]1)中的相关要求实施。学院派员参与评审,并对开评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  签订采购合同。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采购合同,并对签订的采购合同负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草拟采购合同后,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对合同进行审核。采购项目经办人负责确认采购合同与采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符后,送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中心)审核,非学校格式合同范本的合同还须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十二条 开展履约验收。按照验收相关规定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应增强采购管理意识,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强化采购归集意识,不得将采购项目拆分,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要求。

第十四条 对采购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202451日起实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