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5-01      访问次数: 17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学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进一步规范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指引》的通知(师大资[2023]4)结合学院实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合同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开展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1、合同金额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应组织成立验收专家小组,并由学院纪委对验收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验收专家小组成员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并推举组长一名

2、合同金额1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验收专家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且非本学院的验收专家不得少于2/3

3、验收专家小组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项目配置、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确认。

4、验收结束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单(见附件1),作为履约支付凭证。

第四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置1万元(含)一10万元(不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不少于3人。验收按照合同的约定,对项目配置、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单(仅限科研经费购置11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见附件2),作为履约支付凭证。

第五条 福建省政府网上超市采购合同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在符合合同约定,且满足使用需求后,予以付款。

第六条 做好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并做好验收现场相关人员的签到(见附件3)。对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上项目,由学校相关部门派员对验收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其中:设备类项目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心)参与;家具、被服、图书、软件、服务等项目由学校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中心)参与。

第七条 对履约验收过程的各项资料及时归集存档备查。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须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2024年5月1日起实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1、福建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单.docx

2、福建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单(仅限科研经费购置1-10万元货物服务项目).docx

3、验收人员签到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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