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08浏览次数:1002

 各系(室)、各年级: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2014108

 

主送:校财务处。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各系主任,各年级辅导员。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办公室        2014108日印发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评审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闽师研〔201426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一年级学生,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和科研能力(潜力)确定名单(推荐免试生按三年平均学分绩点和复试成绩的综合排名予以推荐)。评选办法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执行(详见附件)。

第三条 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另行规定),除了满足《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闽师研〔201426号)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参评学年课程无补考以及重修记录,且公共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5分,专业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

(二)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它突出的科研成果。

如无法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要求参评学年所有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85分,且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排名必须为专业前50%,但不能参评一等奖学金。

第四条  学院将综合考虑学年内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实践能力、社会服务等实际情况并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推荐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优先次序。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评选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将审核参评同学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下列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进行汇总、统计。

(一)思想政治表现

1.担任社会工作计分办法

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学院研究生团总支书记及其他同级别学生组织相同等级职位加6分;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团总支副书记、班长及其他同级别学生组织相同等级职位加4分;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及学院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正部长,副班长及其他同级别学生组织相同等级职位加3分;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及学院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副部长及其他同级别学生组织相同等级职位加2分。(任期不满一年折半加分;兼任数职者,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2.获得荣誉称号计分办法:

(1)荣获国家、省、市或校、院荣誉称号(不含奖学金),分别加10分、7分、5分、2分;获得学校嘉奖者,加6分;获得学院或年级嘉奖者,加3分。获得相应级别标兵称号的在相应级别所加分数上再加0.5分。(同一事迹不同级别称号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不同称号可累加。)

(2)获得校、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3分、1分(同一事迹表扬者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表扬可累加)。通报表扬以校、院在网页发布的或者印发的表彰文件为准。

(二)学业表现

1、符合参评学业奖学金的课程成绩要求。

2、凡申请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在参评学年内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排名必须为专业前50%

(三)科研成果

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挑战杯”竞赛等以“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以下表分值的100%计算,以我校其他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以下表分值的50%计算。

同一科研成果属于不同加分情况的,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计分办法

 

刊物级别

独立完成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A.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

10

  两位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B.CSSCI扩展版期刊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985211大学学报

7

C.具有研究生教育资格的大学学报或财经类大学学报

5

D.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文集、我校学报增刊

2

1)参评当学年的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必须为当年831日前已经正式出版,录用通知书或传真件不予计分。

2)刊物级别认定以评选参评当学年相关官网公布的版本为准,如2014年参评,CSSCI刊物认定以2013-20142014-2015版本为准。刊物级别以最高分计算。

3)论文入选由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以第四档计分。

4)严禁一稿多发(70%以上相似视为一稿多发),一经发现,所发表的论文不得参与科研成果的计分。

2、研究生获得国家、省部级等学术成果奖计分办法:

获奖级别

折算成科研得分

(独立完成)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国家级

一等奖

15

 

二等奖

12

 

三等奖

10

 

省级

一等奖

10

两位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四位合作作者:4:3:2:1

 

二等奖

8

三等奖

6

地厅级

(含学会奖)

一等奖

6

二等奖

4

三等奖

3

校院级

一等奖

3

二等奖

2

三等奖

1

           

(“挑战杯”竞赛结果参照此条计分办法,第五位及后面的作者统一计0.1分。)

(四)实践服务

1.参加文体活动计分办法

(1)参加全国、省、校(市)、院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获奖者再按名次等级酌加。以校级为例,其他等级依次加倍或减半。校一等加8分,校二等加6分,校三等加4分,校优秀奖加2分。校第一名加8分,第二名加7分,第三名加6分,第四名加5分,第五名加4分,第六名加3分,第七名加2分,第八名加1分。体育项目破国家、省、校(市)、院纪录者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

2.出席集体活动计分办法

出席集体活动以每次活动结束后的公示名单或支部会议记录等为准。需要全体学生或全体党员/团员参加的活动(如学年集中大会、科技节活动、党员会议等),请假一次扣0.5分(公假或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出席需要个别学生参加的活动,每人每次加1分,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3.志愿服务活动计分办法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间每满10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评选计分办法

按照思政表现认定量化评分*20%+科研成果认定量化评分*70%+实践表现认定量化评分*10%的结果计算。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学院层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实行申报者和导师回避制度。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910月进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将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研究生初审名单表》和《申请审批表》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应综合考虑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实践服务等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学位类别研究生特点,择优评选,宁缺毋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和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享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学业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08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一年级学生按照“录取总成绩排名积分+入学前四年(博士为入学前三年)科研成果分”的结果进行排名,确定推荐名单。

其中录取总成绩排名积分计算方法为:

1、参加全国统考的学生按初试成绩*70%+复试成绩*30%的录取总成绩排名。例如甲在这一系列的50名学生中排在第2名,则该生排名积分为49,换算为满分为100的标准分为100/50*49=98

2、推荐免试学生按三年平均学分绩点成绩*0.7+复试成绩*0.3的录取总成绩排名。其中基地班与非基地班学生分开排名。例如乙在基地班这一系列10名学生中排第2名,则该生排名积分为9。换算为满分为100的标准分为100/10*9=90

科研成果分的计算方法参照本文第三条第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