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补充说明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6-06浏览次数:1406

根据《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4〕25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师大经济〔2016〕26号)等文件精神,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商议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对《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年限(学硕3年,专硕2/3年)内取得。学制年限内可多次申报国奖,但相同成果不可重复参评。

二、对于多位作者的科研分数,严格按照作者所处排位的比例进行加分(不按照是否为共同作者加分),原则上只计算前四名作者科研分数,文章有二位作者的排序情况按6:4计,三位作者按5:3:2计,四位作者按4:3:2:1计;导师为通讯作者的可不计。

 

公示时间:2022年6月6日-6月8日(3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22867942(研究生辅导员办公室)

欢迎广大师生监督。

                                   经济学院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