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发现】黎元生:生态产业化经营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发布时间:2020-05-17浏览次数:1052

黎元生:生态产业化经营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 2018-08-31

摘要:顺应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开展生态产业化经营,关键在于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及其相应的制度技术条件。从资本运动的角度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延续时间漫长、域值空间弹性大和区域分异明显等特点。为此,需要建立可交易的生态要素产权制度,培养新型的生态产业化经营主体,完善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机制,探索多元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

关键词:生态经济体系;生态产业化经营;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会议上,习近平进一步指出,要加快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这是我们党在探索优质生态产品供给领域作出的重要政策方略,也是新时代生态文明体系建设的关键和根本出路。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是生态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两大部分。前者要求按照生态化的理念,改造提升三次产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后者要求按照社会化和市场化理念,开展生态资本化经营,推动生态要素向生产要素、生态财富向物质财富转变,促进生态与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生态产业化经营,不仅要以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中心,通过政府公共支付或者碳汇交易实现价值补偿,而且还要在不影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发展“生态+”产业体系,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可见,生态产业化经营实质上是以生态产品生产和再生产为主线的经济活动过程。它是自然再生产过程和经济再生产过程的统一,两者相互交织、不可分割。既无脱离经济再生产过程的纯粹自然再生产过程,也不存在脱离自然再生产过程的纯粹经济再生产过程。因此,生态产业化经营,既要遵循自然规律,又要遵循市场规律,要在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引下,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实现机制,这是新时代我国生态经济体系建设的重点和难点。

一、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是生态产业化经营的应有之义

(一)生态产业化经营是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供给侧来看,还是从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侧来看,优质生态产品是属于供给短缺的稀缺产品,优质生态服务也是公共服务中的短板。当前我国生态资源还未能有效地转化为优质的生态产品和公共服务,生态服务价值未能充分显化和量化,生态服务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不仅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且要创造更多优质生态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符合本性的生态需要。可见,优美生态环境既是高质量发展的结果,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同时又是影响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变量。开展生态产业化经营,就是要顺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让生态环境成为有价值的资源,与土地、技术等要素一样,成为现代经济体系高质量发展的生产要素”{1};把优质生态产品的生产和可持续利用,纳入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将生态产业培育成为新兴的“第四产业”,成为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突破口。

(二)生态产业化经营是生态产品价值生产和实现过程

生态要素一旦作为独立的生产要素,纳入生态产业化经营的过程,就面临着价值生产和实现的问题。马克思指出,未经人类生产加工的自然生态产品,例如,原始森林、天然草场、自然湿地等,它是自然形成的,没有凝结着人类劳动,因而虽然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只有经过人类生产加工所形成的人工生态产品,由于生产过程中凝结着人类劳动,因而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在追求物质产品快速增长的同时,造成了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因此,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不能仅仅依靠自然力的作用,而且需要改变人类自身的生产生活方式,采取自觉的保护性行为。可见,优质的生态环境是自然力和人类管护性劳动投入共同作用的结果,既体现了自然界对人类生存发展的恩赐,也蕴含着人类社会内部不同主体间利益关系。一旦当生态要素成为稀缺性资源、成为产业资本投资获利的对象时,生态产品就具有商品性质,成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从使用价值属性看,生态产品具有多功能、复合型的使用价值,它既可以提供各类生产和生活资料,满足人类的物质性需求;又可以提供景观游憩,陶冶情操,满足人类的精神性需求。从价值属性看,生态产品生产过程凝结着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它需要通过市场交换或者政府补偿等方式才能实现其价值。例如,对于一片人工森林,如果仅仅看作是作为木材或燃料的物质产品,林木所有者可以通过市场销售实现其价值;如果将它看作是生态产品,把它封禁保护起来,那么它就成为公共产品,生态产品有价,使用时必须付出代价,政府就要对林木所有者进行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态产品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实现机制,这是生态产业化经营的应有之义,是培育加快绿色发展新动能的客观要求,也是开辟实现绿色惠民新路径的重要政策着力点。

(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受限于诸多制度技术条件

在相当长的人类历史进程中,自然生态产品是大自然向人类提供的恩赐。然而,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生态产品的需求呈现边际递增趋势,这就为生态产业化经营提供了可能。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具有多种使用价值,但如果不稀缺,可以随意获取,那么也不会有人产生占用的欲望。只有在生态资源既稀缺同时又具有明确产权的区域,生态资源才可能转化为生态资产,转化为可以经营的生产要素,才能给所有者带来经济收益。{2}当前我国产品高价、资源低价和环境无价的不合理价格体系仍然存在,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经济价值难以显现,也就制约了生态产品价值的市场实现。Wunder认为,理想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是一种市场化的保护机制,需要满足五个条件:自愿交易行为;定义明确的生态系统服务;至少有一个服务购买者;至少有一个服务提供者;当且仅当服务提供者保证提供生态系统服务。{3}按照生态产品市场发育程度,可以细分为私人间双边市场、政府主导型准市场和政府规制型生态产权市场。私人间双边市场是指生态产品生产者与受益者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开展的直接交易。例如,流域下游企业直接购买上游土地及其开发权等。政府主导型准市场是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向特定区域的生态产品生产者支付生态补偿的行为。例如,政府基于农民自愿、协商而实施的土地休耕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助等。政府规制型生态产权市场是指政府创设区域(企业)间碳排放权、排污权、取水权、用能权等生态产权交易体系。由于生态产品特性决定了其难以像物质性产品交易进行实物交割,而是在虚拟市场交易上开展权利转让,因此,必须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技术体系,包括构建适应市场交易的生态产权制度,开展科学合理的生态价值评估,形成程序规范的公开交易机制等。

二、从资本运动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特殊性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的资本循环和资本周转理论,揭示了产业资本运动的一般规律。如果撇开其资本主义的属性,这些理论也适用于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产业化经营过程。随着我国市场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生态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增值性和生态产权关系日益明晰,资源资产化和资产资本化趋势不断加强,使得生态环境资源逐渐成为产业资本投资并进行资本化运作的经济资产,即生态产业化经营的过程。可见,生态产业化经营是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以提供生态产品和服务为主要手段,以实现价值增殖为目标导向的产业资本运动过程。生态产业化经营中的资本循环过程,依次经过三个阶段、采取三种形态,执行三种职能,每一个点既是起始点又是复归点,同时只有保持各种资本形态在空间上的并存性和时间上的继起性,才能保证产业资本循环的连续性。生态产业化经营过程的资本运动,不仅具有产业资本循环运动的一般特征,而且包含生态产品生产和价值实现的特殊属性。鉴于森林是陆地生态的主体、自然生态系统的顶层和国家民族最大的生存资本,这里以森林生态产业化经营为例,揭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过程的特殊性。

2015年12月,习近平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上承诺,“中国2030年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由此,生态林业在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建设生态文明中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林业发展模式转型,即“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4}。因此,开展森林生态产业化经营,以提供森林生态服务为主导,改善生态环境,成为我国新时代林业发展的根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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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图1所示,森林生态产业化经营的产业资本运动过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在森林生态产业化经营过程中,产业资本循环分为三个阶段:(1)购买阶段,即林业投资者购买种苗、化肥等生产资料(Pm)和聘用劳动力(A)。(2)生产阶段,林木种养和管护环节(…P…)。生态投资者要依靠自然力的作用和必要的人工管护,维护健康的森林生态资源。(3)售卖阶段,森林资源发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并实现其价值增殖。以提供森林生态产品为导向的生态产业化经营,不同于以获得木材、果实等物质性产品为导向的传统林业投资活动。前者的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是同时进行的(…P…—G'),林木的种养管护过程也就是森林生态服务的生产和消费过程,通常由政府提供生态补偿或者开展碳汇交易来实现价值增殖(G');后者则需要林业投资者将林木及各种副产品投放市场售卖获得收益,完成“惊险的跳跃”,由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W'—G')。因此,森林生态产业化的资本运动公式可以简化为:G-W〈  …P…—G',依次循环往复、周而复始。可见,生态产业化经营的过程,不仅是产业资本投资生态领域实现价值增殖过程,而且是生态产品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具有资本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双重属性。与一般的物质性产品价值实现相比,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具有自身特殊性。

(一)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延续时间漫长

森林的生长、发育、成熟和繁衍遵循特定的自然规律,并依赖于一定的阳光、雨水、土壤等自然条件。因此,森林生态产品生产是一个自然力持续作用和人类劳动间歇性投入共同作用的结果,劳动时间只占生产时间很小的部分。马克思曾经指出:“木材生产,同大多数其他生产的区别主要在于:木材生产靠自然力独自发挥作用,在天然更新的情况下,不需要人力和资本力。其次,即使是人工更新,人力和资本的支出,同自然力相比,也是很小的。此外,在不长庄稼或种庄稼实在不合算的地方,森林还是可以茂盛生长的。”{5}为了缩短自然力作用的时间,传统林业投资者通常会种植速生丰产林,采取“重采伐、轻营林”的掠夺性短期行为,在获取短期经济效益的同时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在木质利用为主的森林经营阶段,“漫长的生产时间,从而漫长的资本周转期间,使造林不适合私人经营,因而也不适合资本主义经营。资本主义经营本质上就是私人经营,即使由联合的资本家代替单个资本家,也是如此。文明和产业的整个发展,对森林的破坏从来就起很大的作用,对比之下,对森林的护养和生产,简直不起作用”{6}。然而,与传统的林业投资不同,以提供森林生态服务为主的生态投资,强调生态效益优先,注重林分结构和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服务功能,即使漫长的甚至超出人体寿命期限的林木生产时间,也不会影响投资的公益性特征。因为森林资源的种养管护过程,既是生态公共服务公平消费的过程,也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过程。因此,森林生态产品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并存,并会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使得单纯依靠自发性的市场机制,生态服务私人供给在短期内难以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只能依靠政府生态赎买或者生态保护补偿等政策来维持利益平衡,甚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法规或者道德教育,引导私人提供生态公共服务,从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

(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域值空间弹性大

在没有外部政策限制条件下,林业投资者通常是以追求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导向,基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分析,自主作出销售商品林或者提供森林生态服务的两种选择,以实现产业资本的投资回报。林木是具有实物形态的物质性产品,其交易遵循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林木所有者可以通过让渡林木的使用价值而实现其价值;而森林生态产品则是无形的生态公共服务,其消费过程具有空间逃逸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外部性等特征,反映森林生态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投入的交换价值评估非常困难,难以像物质性产品一样完全通过市场化交易手段实现价值补偿。然而,实践表明,森林生态产品价值通常会远远高于其作为物质性产品的价值。作为物质性产品,其交换价值实现是一次性,且价格比较低;作为生态产品,其交换价值实现是长期的,且可以通过发挥多种生态服务功能,实现多元化的价值补偿。根据研究表明,对于一片森林,通过市场出售林木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与其提供的生态效益的比例是1∶9,森林生态效益显著高于其经济效益。因此,实行严格的基础性生态用地规划和管制,是各国生态环保政策的普遍经验。我国现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严禁砍伐森林景观、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公益林和“三沿一环”重点生态区位林;严格限制用林材(商品林)轮伐;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采伐;等等。上述森林管制政策,实质是政府对林木“非开发性所有权”的征用,进而推动了森林生态产权的分离。{7} 即“非开发性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给予农民一定利益损失补偿;开发性所有权归个体农民所有,农民在不影响生态产品正外部性的前提下,盘活生态资源,开展生态产业化经营。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角度看,要确保农民获得的征用补偿收入和森林生态产业化经营收入之和,至少不低于传统木材经营收入,并在此基础上具有一个比较大的弹性空间。

目前我国各级政府对森林生态产品需求的公共支付能力有限,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助标准偏低。以福建省为例,国家与省级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为每年22元/亩,其中林权所有者经济补助费13.69元/亩,村集体组织监管费3.11元/亩,管护费4.95元/亩,公共管护支出0.25元/亩。可见,林权所有者获得经济补助收入明显低于每年商品林经营收入300元/亩左右的平均水平,两者相差近22倍。{8}因此,在逐步提高政府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要加快培育生态产品交易市场,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同时出台林业补助、重点生态区位林赎买以及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引导由传统单一的林木生产加工向林木深加工、林化产品深加工、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综合发展转变,延伸拓展产业价值链,提升森林生态经营的价值增殖空间。

(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区域分异明显

森林、草原、湿地等属于不可移动性、不可替代性的自然生态要素,在空间分布上呈现明显的集聚性和不均衡性。以森林生态为例,区域内林木的种养和管护并无清晰的时间界限,林木生长的连续性、交替性、多层次性使得同一时期不同育龄的林木同时并存,这使得森林生态产品供给表现为集中连片的自然保护区、公益林管护区、国家公园等组织形态。在经济发达地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多元化和市场化趋势比较明显,既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碳汇交易等形式,又包括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近郊休闲产业,可以为森林生态产业化经营提供相应的物质补偿和价值补偿。然而,我国许多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往往地处交通不便的老少边穷岛等地区。据统计:我国贫困地区各类主体功能区中,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布最广,占贫困地区总面积的76.52%,全国14个连片贫困区大多与重点生态功能区在地理空间上高度重叠、项目实施区域一致。{9}因此,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重点在山区林区沙区,当地政府和居民面临着摆脱贫困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在区域内部难以形成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实现的条件,不同程度上存在“守着美丽的风景,过着贫困的生活”的现象,甚至出现诸如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严重的两难境地。虽然我国政府已开展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但仍然存在着补偿标准偏低、范围偏小,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程度低等缺点,难以弥补当地农民的生态投入以及发展权受限制的机会损失。要充分发挥林产业进入门槛低、产业链条长、就业容量大、收益可持续的优势,将贫困地区的生态产业经营与精准扶贫政策有机结合,实施政府向社会购买生态公共服务,让贫困户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承担生态修复、森林种养和管护工作,让贫困人口在生态建设与修复中享受到更多实惠,在绿色发展中改善民生福祉。

三、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实现机制构建

按照维持生态产品持续稳定供给的客观要求,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必须根据生态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明晰生态要素产权制度,培育生态产业化经营主体,科学评估生态产品价值,探索多元化价值实现方式,确保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常态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一)建立可交易的生态要素产权制度

可交易的产权制度是经济活动的基石。生态产业化经营是以森林、草地、水流等生态要素产权制度明晰为前提和基础的。当前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各类生态要素所有者不够明晰,没有厘清国家所有国家直接行使所有权、国家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个人行使承包权等各种权利的边界。{10}生态要素所有权主体代表不到位、所有权权益得不到落实,使得生态服务供求双方无法明确界定,各种生态要素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无法协调统一,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大大降低市场主体主动提供生态服务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资本的投入和交易成本的降低。以森林生态产权为例,现有法律只是原则规定国有林权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并未进一步明确具体代理或托管部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国有林权归属、权责利等尚不明确,致使部分自然资源全民所有权虚置、自然资源资产经营缺乏有效的监督主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南方地区林地确权一山多证、山证不符、界址混乱等遗留问题普遍存在,引发诸多新的林权纠纷和矛盾;林改后随着林木资产价格的不断提高,林地承包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因此,要按照生态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建立适应市场化的生态要素产权制度。探索研究森林、草原、湿地、水流、滩涂、荒地等各类生态要素产权主体的界定办法,明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不同集体所有者以及国家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厘清生态要素产权主体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责权利关系,明确生态要素国家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完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的生态要素确权登记平台,稳步推进生态要素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只有在明晰生态要素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有效开展森林碳汇服务、水文服务、生物多样性服务、景观服务等生态产品交易活动。

(二)培育新型的生态产业化经营主体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特色产业发展密不可分的,缺乏优质生态环境作为依托,生态产业化经营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样,没有特色产业发展作为支撑,就没有竞争优势,生态产业化经营也难以持久。因此,促进生态产业与现代农产业之间的经营主体融合,培育“生态+”的新型业态,是我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突破口。它既可以延伸农产业价值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又能培育生态产业化经营主体,把小农户吸引到现代经济体系发展中来。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例,在不影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通过投资补助、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依托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合作组织、工商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下种养经济、森林旅游休养康养、湿地度假、野生动物观赏等产业,把生态产品、物质性产品和乡村文化产品“捆绑式”经营,使森林生态要素成为绿色产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让其价值转移到生态型农产品和旅游产品中去,并通过产品销售实现其价值。要鼓励农户以承包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量化或作价入股,发展林地林木股份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形成生态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共同体,采取由股份合作组织开展集体生态资源统一对外出租,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切实保障集体农民合法权益。在国家公园等项目建设中,采取多种产权模式,引导社区资本参与市场运营,将森林生态服务的公益性和集体林权的市场化经营有机结合,共同提升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绿色富民的目的。

(三)完善科学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估机制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以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为基础。生态产品价值评估包括生态产品服务价值(使用价值)和生态产品交换价值两个方面的核算。前者是反映生态产品对人类社会的生态服务价值,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后者是反映生态产品生产过程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投入,体现人与人的关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是以交换价值核算为基础,而不是以使用价值核算为基础。近年来,不少学者提出运用直接市场法、替代市场法和意愿支付法评估生态产品服务价值,并把它作为交换价值的依据,其理论依据源于西方经济学的效用价值论。其实,生态产品交换价值和它的服务价值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以生态服务价值作为补偿依据,就好比把使用杀虫剂后增产粮食的价值作为杀虫剂的价值一样,都极不合理的。实践证明,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指导,开展生态产品交换价值评估,更加科学、客观,且符合现实国情。

以森林生态产品价值评估为例,森林生态产品服务价值包括森林水文服务、碳汇服务、生物多样性服务和景观服务等多种服务功能的价值评估。根据中国林科院评估显示,我国森林生态系统的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净化大气环境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等6项生态服务总价值为每年10万亿元,高额的生态服务价值显然难以纳入国民经济的交易体系。正如学者徐嵩龄指出的,“只要生态系统功能价值的计量没有真正与经济学接轨,它就难为经济学所接受并对经济实践产生影响”{11}。可见,森林生态产品交换价值(P)评估显得更加重要,它不仅要考察林业投资者投入的活劳动(A)、物化劳动(Pm),以及资本的平均利润(平均利润率用P表示),而且确保林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地租(R)。设利率为r,则森林生态产品交换价值评估的基本公式为:P=[R+(A+Pm)(1+P)]/r。若考虑生态产品的时间价值,设P为现值,Pt为t年的生态产品价值,i为贴现率,则t年的森林生态产品价值Pt=(1+i)t [R+(A+Pm)(1+P)]/r,t=1,2,3……。如此,才能够确保森林资源资产的所有者获得地租收入、林业投资者获得合理的利润回报,从而实现森林资源的扩大再生产。因此,要按照森林生态投资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的要求,完善森林生态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既要将经济再生产过程的环境破坏、污染治理等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也要建立生态环境服务的价值评估体系,使其进入国民经济统计核算体系中,真正让“绿水青山”转变为可计量、可考核、可获得的“金山银山”。{12}

(四)探索多元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

按照实施主体和运作机制的差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主要有四种类型:(1)公共支付补偿。它是指各级政府向特定主体开展购买生态公共服务,它具有准政府或准市场的性质。目前我国公益林管护面积达1.2亿公顷,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面积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地。政府实施的生态公益林补助政策具有定向性、行政化和强制性特征的制度安排,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程度偏低。从长远看,由政府全面主导逐渐向政府主导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是大势所趋。按照公平性、自愿性和科学性的原则,实行长期租赁、合同管理,是农民比较接受的公私合作方式,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要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加强合同档案管理,明确规定林业经营者的相关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近年来,中央政府实行的第三批退耕还林还草、各地试行的重点区位商品林赎买等生态保护项目已经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补偿标准已接近农民种植作物或林木经营的机会成本。例如,2017年我国退耕还林中央补助标准为2.4万元/公顷{13},退耕还林项目每公顷平均补贴额已经高于美国的土地休耕保护项目(CRP){14}。(2)生态产权市场交易。生态产品具有涵养水源、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景观游憩等多功能性,这就为创设多层次的生态产权交易体系提供了可能。将碳排放权、排污权、取水权、用能权等四大生态产权分配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替代当前由环保部门“颁证确权”的方式,并赋予生态产权主体可自由交易的市场性权利。鉴于生态产品的区域性、公共性、外溢性等特征,需要加快建立不同层次生态产品区际成本共担、效益共享的利益补偿,通过创设区域“虚拟”市场或者依靠财政转移支付,实现生态产品供给成本的区际分摊机制,建立区域之间、企业之间生态产权公平分配与交易机制, 提高生态产品价值的市场化实现程度。(3)贸易计划与保护银行。尽管《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购买碳减排额,推动全球减排”的政策面临着暂时的困难,但是国际间碳汇交易机制仍然是国际社会共同推动的事业。加强生态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有利于拓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市场空间。通过由许可证、配额或其他产权形式构成的交易市场,可以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境外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已有1500多个项目在国际清洁发展机制(CDM)、减少毁林排放机制(REDD)等平台注册,碳汇交易规模不断扩大。贵州省还依托大数据平台探索单株碳汇精准扶贫试点,将贫困户种植的树,编上身份证号码,科学测算碳汇量,纳入全省单株碳汇精准扶贫平台,面向全球致力于低碳发展的个人、企事业和社会团队进行销售,并将社会各界对贫困户的碳汇购买资金,全额返给贫困户,推动绿色发展与精准扶贫有机结合。同时,应当借鉴国际经验,创设保护银行、栖息地银行和物种银行等新模式,探索新的生态产权交易机制。(4)捆绑物质性产品销售。完善“互联网+”生态产业模式,发掘区域特色文化,积极发展农业新业态和旅游新经济融合发展。开展生态产业化经营辅导和技术援助,加强生态产品科学规划设计,健全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技术支持体系,推进传统产业的改造升级,加强特色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工作,提升物质性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充分释放区域生态环境价值。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生态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5BKS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黎元生,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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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何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