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2浏览次数:1815


各年级: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2023年5月22日

 

主送:校学生工作部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各系(室)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办公室       2023522日印发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全日制研究生

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3号)以及学校《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等4个文件的通知(闽师研〔2019〕23号)》等文件精神,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学制年限内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研究生(第三条所列对象除外)

第三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未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

(三)参评学年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进度的研究生;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参评学年无重修课程;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参评学年成果突出。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5000元/生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占全日制博士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10000元/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二等奖学金6000元/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三等奖学金3000元/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20%。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评定主要依据:

基本原则:结合培养方案规定,将学业奖学金评选与研究生人才培养环节相结合,重点考察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科研创新、日常表现和社会服务等。学习成绩,以上一学年(上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以下类同)学习成绩为主要依据;中期考核,考察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和阶段科研成果等;科研创新,考察申请者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和竞赛获奖等,以上一学年为主要依据。

二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研究方向(学硕,人数≤5需第1名/专业(专硕)排名30%;申请二等奖学金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研究方向(学硕,人数≤5需前2名/专业(专硕)排名50%;申请三等奖学金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研究方向(学硕,人数≤5需前3名/专业(专硕)排名70%。

三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一般要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申请二等奖学金一般要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未按期通过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四、五年级直博生主要考察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 

第九条  评定条件具体量化要求:

一)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是指各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各课程成绩×课程学分数)/∑(各课程学分数)。

注:以上课程公共选修课不纳入综合成绩计算;评审奖学金时,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按研究方向(学硕)/专业(专硕)排名。

二)学位论文开题

博士生和硕士生的学位论文开题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开题报告分数在85-100分;

良好:开题报告分数在76-84分;

合格:开题报告分数在60-75分;

不合格:开题报告分数在0-59分。

三)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主要考察申请者的课程学习情况、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和阶段科研成果等,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优秀:课程成绩、开题报告通过且博士在南京大学CSSCI(不含扩展版)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署名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硕士在南京大学CSSCI(含扩展版)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署名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在七大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署名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良好课程成绩、开题报告通过且博士在南京大学CSSCI(不含扩展版)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署名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硕士在七大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以导师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署名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

合格:课程成绩、开题报告通过

不合格:课程成绩、开题报告通过

四)科研创新

科研创新主要考察研究生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发明专利、科研成果获奖和竞赛获奖等。详见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 

五)日常表现

    日常表现由研究生本人自评、同学互评、导师评价、研究生辅导员评价等四个方面综合评定。详见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日常表现评定办法》。 

六)社会服务

社会服务主要从科技竞赛、社会调研、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考评。详见附件3:《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社会服务表现分评定办法

第十条  不同培养层次申请不同等级奖学金按照科研创新分*70%+日常表现分*10%+社会服务分*20%的比例计算出总分后研究方向(学硕)/专业(专硕)排名择优确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10月至11月进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完成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考察点的计分,符合并达到评定要求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十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学院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学业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  校学生工作核定学院学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总金额校财务处统筹经费发放工作。

第十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需按各等级比例严格执行,每年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余款,收归学校统筹管理。

第十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到校学生工作部领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证书和《福建师范大学校章使用申请表》,由学校办公室加盖学校公章后发放给获奖研究生本人;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和相关材料,到校财务处办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发放手续。

第十  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应将《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时归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第十  办法由学院团学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

研究生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Ⅰ类竞赛清单中的比赛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为第一、第二、第三署名单位。同一科研成果属于不同计分情况的,只取最高一项计分,不累计。所有分数折算完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一位。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计分办法:

刊物级别

独立完成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A.在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社会科学类顶级期刊

60分

两位合作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B.在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社会科学类A级期刊

30分

C. 在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社会科学类B类期刊

15

D.在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社会科学类C类期刊

8

E.在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社会科学类D类期刊、未列入学校认定的社会科学类D类学术期刊的985及211大学学报

5

F.未列入E类的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大学学报

2

G.CN期刊省级日报的理论版(除学校认定的高质量报刊外)

1分

    (1)所有学术成果必须在参评学年正式出版,或可以在知网、万方、维普检索到,外文成果应当出具正式的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检索报告。录用通知书或传真件不予计分。

2)刊物级别认定以参评学年相关官网公布的版本为准。

3咨询报告、调研报告获各级党政部门批示或采纳的,给予认定。其中获部)级及以上批示或采纳的,按F级计算累计不超过4分;获厅级批示或采纳的,G级计算累计不超过2分;要求申请者为主要执笔者(前二名),且需提供采纳部门有效文件证明

4)严禁一稿多发(70%以上相似视为一稿多发),一经发现,相关学术论文不得参与科研成果的计分。

5论文发表在G中学术刊物,计分累计不超过2

6所指论文,人文社科类指独立或第一作者,学术论文应与所学专业相关,且每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7)对于多位作者的科研分数,严格按照作者所处排位的比例进行加分(包含导师)。

2.研究生获得国家、省部级等学术成果奖计分办法:

获奖级别

独立完成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国家级

第一等级

15分

两位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第二等级

12分

第三等级

10分

第四等级

8分

省级

第一等级

10分

第二等级

8分

第三等级

6分

第四等级

4分

地厅级

 

第一等级

6分

第二等级

4分

第三等级

3分

第四等级

2分


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等)认定的其他列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福建省教育厅竞赛目录的学科竞赛参照此条计分办法。未计入学科竞赛的以文体活动或素质竞赛计分

3.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Ⅰ类竞赛计分办法:

  

获奖级别

分值

以经济学院独立署名、第一署名的计分分值

以经济学院第二署名、第三署名的计分分值

国家级

第一等级

16

根据学生在团队中的排名位次,分别按照奖励分值100%90%80%70%60%50%40%30%20%10%的比例给予计分(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根据学生在团队中的排名位次,按照以经济学院独立署名或第一署名的计分分值的50%给予计分(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第二等级

14

第三等级

12

第四等级

10

省级

第一等级

12

第二等级

10

第三等级

8

第四等级

6

校级

第一等级

8

第二等级

6

第三等级

4

第四等级

2

 注:高水平创新创业竞赛Ⅰ类竞赛指: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

4.研究生参与编著书籍科研成果的认定办法

类别

级别

独立完成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著作类

国家级出版社

(字数/3万)*10

 

两位作者:6:4

三位作者:5:3:2

全国级出版社

(字数/3万)*7

省级出版社

(字数/3万)*5

编写类

国家级出版社

(字数/3万)*7

 

两位作者:6:4

三位作者:5:3:2

全国级出版社

(字数/3万)*5

省级出版社

(字数/3万)*2

    (1)研究生在读期间参与撰写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书籍,撰写字数达3万字以上的章节内容(单篇,不含累计)才能作为参评的科研成果。

    (2)著作类是书名上是以“著书”形式体现;编写类是书名上是以“主编或编写”形式体现。如:某生参与著作类图书撰写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书籍达5.35万字,且该书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则可计(5.35万/3万)*10=17.8分。

    (3)在该项科研成果认定过程中,参评人员需提供相应已经出版的参评书籍,且书中必须有介绍研究生承担的章节内容及字数。若在著作中无明确说明参评人员所写字数,不予认定。

 


附件2: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日常表现评定办法

 

研究生日常表现包括以下7项内容,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计100-95分、94-85分、84-60分、59-0分导师40%)、辅导30%)、班级同学20%)、研究生本人10%通过学生的日常思想、行为表现与关键时刻(及对重大事件)的立场、观点、态度、言行等途径,对研究生的实际表现进行测评。实际得分为导师辅导员班级同学互评分研究生本人评分加权平均分。评分参照指标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乐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主要考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程度和在重大事件中的立场表现。

2.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活动,走与实践相结合、向人民群众学习的成长成才道路。主要考核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表现和在集体活动中的表现。

3.具有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富有奉献精神,顾全大局;树立开拓进取、讲求实效、公平竞争、团结协作等观念。主要考核在公益劳动、社会实践和日常生活中的表现。

4.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团结、稳定。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和关键时刻的表现。

5.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积极参加文明校园建设。诚实守信、勤劳敬业、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主要考核在公共场所和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

6.具备健康、高雅的审美情趣和正确的审美观点,努力培养辨别美、丑的能力,自觉创造美的生活。主要考核是否具备良好的情趣、情操和文化艺术修养,以及在校园文化生活中的表现。

7.心理健康,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心理调适能力。主要考核是否具备良好的适应性和自我约束规范能力,以及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及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


附件3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社会服务表现分评定办法

 

1.担任社会工作

担任校研究生会执行主席,经济学院兼职辅导员计8分;

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其他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学院研究生会主席、学院研究生团总支副书记;校团委各部门学生副部长(副主任);校级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正职计7分;

担任其他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学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各部门正职;校级职能延伸型学生中心副职计6分;

担任学院研究生会、研究生团总支各部门副职,研究生党支部副书记,班级班长、团支书计5分;

担任班级班委、团支部委员,研究生党支部委员计4分。

学生干部同一年度受聘不同岗位,只取最高一项计分,不累计计分。

长期不在岗、未达到履职能力要求、内部测评或指导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由指导部门出具意见,评审小组审议,计分酌情减少直至不予计分。

 

2.荣誉分

1)荣获国家、省、市或校、院荣誉称号(不含各类奖助学金),分别计10分、7分、5分、2分;获得学校嘉奖者,计6分;获得相应级别标兵荣誉称号的,在相应级别分数上再计1分;在学生机构内部或业务指导部门内部获得荣誉称号的,计2分;所在宿舍获得相应级别荣誉称号的,宿舍舍长计相应级别的分数,其他成员计舍长所得分数的80%。荣誉称号级别以落款单位盖章为准。

同一事迹不同级别称号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不同称号可累计。

2)受校、院、年级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计3分、1分、0.5分。

同一事迹获不同级别表扬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可累计,通报表扬以校、院在网页发布的或者印发的表彰文件为准。

3)凡在参评学年内被评为校级或校级以上先进集体的班级,该班的班长和团支书,每人计3分,其他班委委员和支部委员每人计2分,班级其他成员计1分;

被评为院级先进集体的班级,该班的班长和团支书,每人计2分,其他班级班委和支部委员每人计1分,班级其他成员计0.5分;

被评为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班级,该班的班长、团支书和体育委员每人计1分,班级其他成员每人计0.5分;

被评为院宣传报道/新媒体工作先进班级的,该班的班长、团支书和宣传委员每人计1分,班级其他成员每人计0.5分;

团支部立项项目入围研究生校五佳立项项目的,该支部的项目负责人计4分,其他学生干部每人计3.5分,班级其他成员计3分;

团支部立项项目入围研究生校百佳立项项目的,该支部的项目负责人计3分,其他学生干部每人计2.5分,班级其他成员计2分

党支部获得相关集体荣誉或评比立项获奖的,可参照以上标准对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全体党员酌情计分。

“优秀班会”、“活力团支部”等集体评比或立项,可参照以上标准酌情计分。

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表彰按就高原则,不累计。任期不满一学年的分数减半,任期不满半学期的不计分。在集体活动中不配合,多次缺席者不计分。

3.学术活动计分

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活动(讲座、论坛、会议等)每人参加1-5场加1分,6-10场加2分,11-15场加3分,16-20场加4分,21场及以上加5分。

以活动结束后的公示名单或经济学院团委出具的证明等为准。听取校外本学科讲座需提交有效文件证明和听取报告的记录。需要全体学生参加的活动,请假一次扣1分(公假或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无故缺席一次扣2分,参加者不再另行计分。

4.志愿服务活动计分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间每满2小时计0.1分,最高不超过5分。志愿服务时长以“志愿汇”统计结果为准。

5.集体实践活动计分

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实践活动,每人参加1-5场加1分,6-10场加2分,11-15场加3分,16-20场加4分,21场及以上加5分。参与节目表演者,每人每次加2分。

以活动结束后的公示名单或校级相关部门、经济学院团委出具证明等为准。

参加需要研究生全体参加的上述活动,请假一次扣0.5分(公假或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参加者不再另行计分。

6.文体活动素质竞赛征文比赛计分

参加全国、省、校(市)、院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或征文比赛按获奖名次或等级计分。以校级为例,其他等级依次计倍或减半。校一等计8分,校二等计6分,校三等计4分,校优秀奖计2分。校第一名计8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6分,第四名计5分,第五名计4分,第六名计3分,第七名计2分,第八名计1分。体育项目破国家、省、校(市)、院纪录者分别计6分、5分、4分、3分。团体荣誉减半计分。以上获奖名次以奖状或官方文件为准,颁发单位必须为正式机构,“大赛组委会”等临时机构不计分。

7.扣分项

因违反规章制度受校、院年级通报批评者,分别3分、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