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01浏览次数:109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促进和导向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4〕25号)精神,特制定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四条所列人员除外)。

第四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含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期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入学以来每学年的课程学习成绩在同专业年级排名前70%(专业人数≤5需前3名)。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要求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优异及其考核评价为优秀。

(五)创新能力强,科研水平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为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原则上应至少有一篇在CSSCI(含扩展版)收录期刊及以上发表的论文(仅限第一、第二作者),且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作为第一署名单位。如当学年参评人员中在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的人数未达到学校下拨的指标数,剩余人选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另文发布)由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在得分相同的情况下,获得省部级以上学术奖励者优先推荐。新入学的研究生要求在入学之前(上一学历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较突出的科研成绩,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科研创新成果计分办法》(另文发布)计分参与评比。

(六)在同等条件下,高年级的研究生、研究生干部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可多次申请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分管科研的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学院层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实行申报者和导师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9至10月进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小组对申报者进行初评,初审结果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将初评名单连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需保密的外)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名单和相关评审附件材料提交校学生工作部,由校学生工作部复审后,将建议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材料,确定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教育厅审批获奖名单,发放奖学金。


第五章  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优秀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是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有效手段。评选过程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研究生对个人基本信息、学习信息及科研信息等进行隐瞒或弄虚作假,将取消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和其他各类评优评先与奖助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经济学院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