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试行“免监考班级”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1-12浏览次数:527

《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试行免监考班级制度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培养并强化学生的诚信自律意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展示我校学生良好的精神面貌,学校决定在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的各种考试中,以自然班级为单位,试行免监考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免监考班级申请条件

(一)全班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能严格遵守《福建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等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定。

(二)首次申请仅限二年级、三年级的班级。

第二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免监考的班级(以自然班级为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内,召开班级或团支部全体成员会议,认真讨论研究,征得全班同学的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由全班同学签名,所属年级辅导员、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签写意见。同时填写《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办公室。

(二)申请免监考班级所在学院于第三周内进行审核,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教务处于第四周内组织审核,经批准后的班级即获得免监考班级资格,由学校张榜公布。

第三条 具体实施办法

(一)获得免监考班级资格的班级自批准之日起,该班级所有成员参加的所有闭卷考试(含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不再安排专人监考,需要填写考场记录单的则由任课(主考)教师和班长、团支部书记共同填写。

(二)所有免监考班级及其成员参加的所有闭卷考试(含每学期的期末考试和各种等级考试),均安排在学校专门设立的免监考考场内。

(三)学校安排专人对免监考考场进行抽查巡视,同时欢迎广大师生的自愿监督。

(四)免监考班级的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座位参加考试,通常为不同的免监考班级隔排隔位。

(五)学校对免监考班级授予免监考班级旗帜,并悬挂在该班级所在考场。

(六)每个学期结束后,学校将公布申请免监考班级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免监考班级资格:

(一)实施考试过程中,出现任何一次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现象的。

(二)班级成员、班委会或团支委会提出撤消,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的。

(三)因其它违纪原因被学校认为必须撤消资格的。

第五条  奖励措施

(一)学校对免监考班级授予免监考班级旗帜,同时每学期对所有免监考班级在校内各种媒体予以宣传。

(二)免监考班级保持两个学期及以上者,在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各项先进班集体评比中,给予优先考虑;在五四评优、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类先进个人评选中比例提高3%,同时在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团干标兵优秀团员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其他先进个人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对该班的所有学生颁发免监考班级诚信考试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一次性奖励班级活动经费1000元;在下一年度的各类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中给予优先考虑,并适当倾斜;该班班主任和所属年级辅导员在年度评优中给予优先考虑。

(四)免监考班级作为评价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

第六条 处罚措施

免监考班级若有考试违规现象或举报有作弊事实并经查实的,则给予如下处罚:

(一)该免监考班级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全部学生本课程考试成绩视为无效,参加本学期本门课程的补考;同时取消该班级所有成员当学年的所有评优资格(含奖学金)。

(二)撤消该班级免监考班级的资格,并在校内媒体上予以公布。

(三)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当事人给予加重一级处分。

(四)免监考班级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而被撤消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和所在年级辅导员要做出工作检讨。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