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学名师评选方法

发布时间:2010-05-19浏览次数:262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教学名师评选办法

(试行)

一、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校、学院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教学名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学院决定从今年开始评选院级“教学名师”,现将有关评选办法规定如下:

第二条,学院教学名师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三条 院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出3-5名获奖者。

二、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

承担我院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和实验课)教学任务的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含讲师)的专任教师。

第五条 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能积极主动承担本科基础课教学任务,必须在三年内主讲两门以上本科基础课。

3、学术水平高,长期从事科研工作,并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近五年在CSSCI以上刊物至少发表3篇文章。

4、教学思想先进,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为骨干成员至少参与全国级教学质量工程排名前四名,或省级教学质量工程排名前三名、或校级教学质量工程前两名;或发表省级刊物单独发表教改论文1篇。

5、教学效果好,近三学年中有两个学期在学生终结性评教中成绩排名在学院的前30%

6、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7、已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原则上不参评院级先进个人。

8、近三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教学名师的评选:(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2)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3)不服从工作分配,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4)违反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发生教学事故者。(5)存在有损师表形象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评选程序与方法

第六条 采取个人申请、各系评审推荐和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评审的办法。

第七条 各系组织本单位教学名师的初评、推荐工作。由各系主任审核本单位教学名师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并按期将符合条件的教学名师奖申请人名单汇总后提交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正式立项。

第八条 学院本科教学办公室协同各系完成“教学名师”申请人的资格审核工作。

第九条 学院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若无异议,由学院正式发文公布。

四、奖励与义务

第十条 对评选出的教学名师授予“经济学院教学名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一次性奖金5000元。

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名师享受职称晋升、评聘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院级教学名师,是学院推荐校级教学名师的后备人选。

第十三条 院级教学名师每学年至少开设一堂公开示范课,充分发挥院级教学名师的示范和带动作用,逐步形成一批由教学名师领衔的优秀本科教学团队。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经济学院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0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