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关于“独创性”、“适当引用”和“抄袭”等

发布时间:2010-02-27浏览次数:560

为了提高本院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质量,规范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应遵守的相关版权问题,杜绝抄袭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及其的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就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涉及的“独创性”、“适当引用”和“抄袭”等若干版权问题作出以下界定,作为评判毕业论文是否存在版权问题的依据。

   一、关于本科毕业论文“独创性”的界定

    本科毕业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的毕业论文属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版权作品,就作品类型而言属于《著作权法》第3条(1)款所称的“文字作品”。版权属于具体从事写作的毕业生所有,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2)款的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所以指导教师指导行为不能视为具体的创作作为,不能成为版权所有人。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科毕业论文要成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是有形的可复制性

即作品完成后必须以某种物质载体固定下来,具备可复制性。

其二是独创性。

   创作作为是作品产生的基础行为,没有创作就没有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如何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创作活动,其关键点就是该行为是否具有独创性质。

   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所谓的“独创性”是指由作者自己独立构思并运用自己的表述方法进行某一思想或情感的表达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只要作者的表述是新的,是自己构思,就可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

  作品的独创性,实际上是指作者的表述是新的或自己的,而非被表述的思想或观念是新的或原创的。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只保护对于思想观念的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或思想内容本身,因为相同的思想观念有不同的表述形式。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述方式,不保护思想本身。作品的内容,即使相同或相近似,只要作者的表述方式不同,就可以达到独创性的要求。

同时应要指出的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同“首创性”或“新颖性”,独创性不是指作品创作的高度、难度、创作水平,也不指作品的学术质量或艺术质量。美国最高法院在1991年的费斯特案中,有一句被版权学界广泛引用的经典判决词:独创性绝不意味着新颖性,一部作品即使与另一部作品极为相似,只要该相似性不是复制的结果,就是独创的。因此,本科毕业论文的作者只要论文内容的表述是自己独立构成的,既使论文内容本身与他人论文内容相似也可达到独创性要求,但此类论文学术价值不大,指导教师与答辩小组最终评定论文分数时,可以从论文学术价值角度进行评判。

二、关于本科毕业论文“适当引用”的界定

“适当引用”前人的研究成果是从事科学研究不可或缺重要方法之一,世界各国著作权法都将“适当引用”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所谓“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可以自由地使用版权人的作品而不必征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和作品的名称。“适当引用”就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之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适当引用”必须具备以下5个条件:

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2)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被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3)引用行为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版权人的利益

4)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发表的作品

5)必须指出被引用作品名称和作者。

其中毕业论文写作密切相关的是条件(2)和条件(5),这两个条件掌握不好就可能从“适当引用”转化为“抄袭”。

按照条件(2)的要求,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被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在引用的文字数量方面,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文化部在1985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曾对“适当引用”进行“量”的规定,该细则第15条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者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长篇非诗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10000字,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40行或全诗的四分之一,但古体诗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十分之一”。该细则目前虽已失效,但其中部分内容还是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其中“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十分之一”的规定,从以往毕业论文的检查情况来看,部分同学毕业论文中出现部分章节的内容全部转引他人的成果,转引总量已远远超过了十分之一,按现行的我国著作权法制度,尚不能认定该行为已超过了“适当引用”的“量”转而构成“抄袭”行为,但在毕业论文成绩认定时,应判为缺乏个人见解行为。

搂条件(5)的要求,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凡引用他人研究成果之表述的,必须采用“注解式参考文献标注方式”,写明被引用人的作品名称、作者和作品出处。凡没有按此规定进行写作的,“适当引用”就会转化为“抄袭”。

三、关于本科毕业论文“抄袭”的界定

“抄袭”概念与“独创性”、“适当引用”密切相关,抄袭行为是指抄袭者直接抄袭他人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是他人作品的思想内涵。抄袭者往往直接复制他人作品主要部分或片断,在表述方式上没有进行任何的改变,因此达不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抄袭者的所谓“成果”也达不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基本要求,更谈不上毕业论文作为作品的学术价值的要求。同时,“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一旦引用部分构成被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或者引用他人作品不注明被引用人的作品名称、被引用者的姓名和作品出处,也会构成抄袭行为。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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