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关于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的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0-02-23浏览次数:738

为了做好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学校有关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的有关规定。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各特做如下补充规定。

1、   成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领导小组,负责本院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全过程的组织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各系、部负责同志组成。

2、   本科毕业论文安排在第七或第八学期进行,时间不得少于8周,其中分散时间2周,集中时间6周。

3、   学院负责组织一批学术水平较高且有丰富时间经验的教师担任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每年必须承担一定数量的毕业生毕业论文工作,具体数量视全院毕业生人数而定。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此项工作任务。

4、   学院负责在第七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组织指导教师拟订毕业论文题目,并向学生公布,由学生选择,最后由领导小组统一平衡调配。一般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超过5人,学生一般每人完成一个题目,最多2人共同完成一个题目,但必须有明确的分工,论文撰写必须分开。

5、   题目和导师确定下来之后,导师必须指导学生完成论文开题报告。论文报告包括课题的意义、工作内容、技术路线、总体安排及工作进度、预期达到的效果。开题报告须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之后交到学院教学秘书留存。没有开题报告的不能进行毕业论文工作。

6、   指导教师必须认真阅读并履行学校毕业论文工作手册中规定的指导教师职责。包括开题、技术路线设计、查找资料、实验条件的准备、整个事实过程的全程指导、论文的撰写和修改、成绩的评定和评语、帮助学生做好答辩工作的准备。凡不履行有关指导教师职责者,学院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导师资格。

7、   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毕业论文成绩考核标准,给予学生毕业论文评定成绩,不得随意拔高或降低成绩。在学院规定的成绩上交时间内上交学生论文原件和毕业论文成绩表。

8、   凡成绩初评为“优”等级的论文须进行答辩,学院组织若干答辩小组进行答辩。“优”等的论文数量控制在论文总数的15%-20%左右,以答辩成绩为该论文的最终成绩。

指导教师完成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计算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对于认真履行指导职责、指导的论文成绩达到“优”的指导教师,学院将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计算教学工作量时给予适当的增加(加20%)。对于马虎应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学院将给予严肃的批评,并适当扣减教学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