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5-01      访问次数: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师资〔201911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济学院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登记与核算

第三条 学院依托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准确地登记。资产登记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人、资产价格等。资产登记后,应打印资产标签进行标记确认。

第四条 资产管理员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核算,确保资产账目的准确性。核算周期为每年一次,核算结果应当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资产盘点与评估

第五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资产盘点,对盘点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盘点工作应当由资产管理员组织,使用科室负责人和采购管理员配合开展盘点工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员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评估和检查,评估和检查的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情况、资产损耗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第四章 资产保养与维修

第七条 资产管理员应对资产进行必要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八条 资产管理须对需要维修的资产及时进行维修,确保维修质量。对于专业设备和重要设施的维修,应当委托专业人员或机构进行。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报废管理

第九条 资产管理员对不再使用或者已经报废的资产,应当及时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转让、捐赠、调剂、报废等。具体处置方式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性质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章 资产损失与赔偿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资产损失报告制度,对发生资产损失的情况,资产管理员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损失原因、损失金额、责任人等。对于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院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分管领导应对资产损失进行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学院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202451日起实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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