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货物和服务自行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24-05-01      访问次数: 10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学院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效率,更好为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货物和服务自行采购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师大资〔20236号)结合学院实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自行采购事项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根据学校及职能部门的规定制定议事规则,开展议事协调决策工作。

第三条 采购招标工作小组,是学院自行采购执行部门。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采购管理员、资产管理员、各中心、科研平台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单位自行采购活动的具体实施。在党政联席会议授权下,根据议事规则,处理议事范围内自行采购的议事协调采购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行采购,是指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闽财购函〔20212)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及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不含)以下的广告宣传服务、印刷出版服务项目。

教师个人科研经费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按照《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进一步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通知》(师资[2022]4)有关规定执行,若所属货物为使用科研经费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网上超市基础品目(闽财购函〔20212 ),须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超市采购,可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按网上超市采购流程实施。

第五条 各系、教学实验中心、科研平台及办公室的采购项目经办人负责归集采购意向,总价1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审批后直接采购。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采购招标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再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条 自行采购方式一般采用直接采购、比选采购和网上竞价等方式。直接采购是指预算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可直接向供应商购置;比选采购是指采购项目经办人发布采购公告,供应商提供纸质报价文件,采用综合评议或最低成交的方法,按照本规定,学院采购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竞价是指采购项目经办人发布采购公告,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招标管理系统进行报价,采用最低成交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七条 除直接采购外的自行采购项目应按照以下流程组织开展:

需求调查。采购项目经办人结合采购标的进行市场调查,了解相关技术、服务水平、市场供给、价格等情况。

项目立项。采购项目经办人根据需求调查情况,并结合项目实际,编制计划,明确项目技术参数、服务要求、项目预算金额等事项。

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经办人在学校采购招标管理系统新增采购项目,选择与项目相适应的自行采购方式,将审批表等相关材料提交采购管理员审核、单位领导审批后,在学校采购招标网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日历日;采购公告期满后,按照相应自行采购方式的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招标网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结果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应在30个日历日内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八条 根据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调整相关规定(闽财购函〔20212 号),网上超市基础品目均要通过福建省政府网上超市等集中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九条 采购项目含有信息化产品内容的,应经学校网络与数据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购项目经办人应按照本单位验收相关规定开展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项目经办人应对自行采购材料进行整理并交由学院采购管理员存档备查,并在实施采购活动各环节时,将有关文件资料扫描上传至学校采购招标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应增强采购管理意识,强化采购主体责任,强化采购归集意识,不得将采购项目拆分,规避学校集中采购要求。

第十三条 对自行采购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202451日起实行。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