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2次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9-27浏览次数:1291

 

 

                         师大经济[2016]27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2次修订)》的通知

  

各系(室)、各年级: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2次修订)》已经2016年7月4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修订)

附件2: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2016年7月4日

  

主送:校研工部。

抄送:学院党政领导。

      各系(室)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


:附件1: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闽师研〔2014〕26号)与《福建师范大学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闽师研〔2012〕4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院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一年级学生,根据新生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和科研能力(潜力)确定名单(推荐免试生按三年平均学分绩点和复试成绩的综合排名予以推荐)。评选办法参照《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执行(详见附件)。

第三条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另行规定),除了满足《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闽师研〔2014〕26号)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参评学年课程无补考以及重修记录,且公共课程考试成绩均不低于75分,专业课程考试成绩均不低于80分。

(二)在公开出版的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取得其它突出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学人数达不到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指标数的情况下,未满足上述条件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二等以下学业奖学金(含二等):

1.所在专业人数超过3人(含3人),在参评学年内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排名必须为专业前50%(如,人数为6人的专业应进入前3名,人数为7人的专业应进入前4名)。

2.所在专业人数为2人及以下的,参评学年内公共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专业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85分。

 

第五条学院将综合考虑学年内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实践能力、社会服务等实际情况并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推荐评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的等级优先次序。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六条评选指标及其计算方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将审核参评同学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下列评选指标及计分办法进行汇总、统计。

(一)思想政治表现

1.担任社会工作计分办法

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学院研究生团总支书记、院兼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所在支部获得学校党支部立项的研究生党支部书记及其他同级别学生组织相同等级职位加6分;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院研究生团总支副书记、班长、研究生党支部书记(未获得学校党支部立项)及其他同级别学生组织相同等级职位加4分;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及学院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正部长,副班长、研究生党支部委员及其他同级别学生组织相同等级职位加3分;担任校、院研究生会及学院研究生团总支研究生会副部长及其他同级别学生组织相同等级职位加2分。(任期不满一年折半加分;兼任数职者,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2.获得荣誉称号计分办法:

(1)荣获国家、省、市或校、院荣誉称号(不含奖学金),分别加10分、7分、5分、2分;获得学校嘉奖者,加6分;获得学院或年级嘉奖者,加3分。获得相应级别标兵称号的在相应级别所加分数上再加0.5分。(同一事迹不同级别称号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不同称号可累加。)

(2)获得校、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加3分、1分(同一事迹表扬者以最高分计,不同事迹获表扬可累加)。通报表扬以校、院在网页发布的或者印发的表彰文件为准。

(二)学业表现

1.符合参评学业奖学金的课程成绩要求。

2.凡申请研究生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学生,所在专业人数超过3人(含3人)的,在参评学年内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排名必须为专业前50%。(如,人数为6人的专业应进入前3名,人数为7人的专业应进入前4名)专业人数为2人及以下的,参评学年内公共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80分,专业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85分。

(三)科研成果

二年级以上学生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其中“挑战杯”竞赛等以“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以下表分值的100%计算,以我校其他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以下表分值的50%计算。其中,新生的科研成果不受此条款约束。新生在入学前四年(博士为入学前三年)科研成果可以不硬性要求是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参评的科研成果也可以不硬性要求是经管类的成果,但必须和所学专业或从事专业领域是相关的。

同一科研成果属于不同加分情况的,只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加。

1.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计分办法

刊物级别

独立完成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A.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或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

10分

  两位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B.CSSCI扩展版期刊或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或985及211大学学报

7分

C.具有研究生教育资格的大学学报或财经类大学学报

5分

D.省级学术刊物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论文集、我校学报增刊

2分

1)参评当学年的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必须在当学年发表,且在当年8月31日前已经正式出版,录用通知书或传真件不予计分。

2)刊物级别认定以评选参评当学年相关官网公布的版本为准,如2014年参评,CSSCI刊物认定以2014-2015版本为准。刊物级别以最高分计算。

3)论文入选由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主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的论文集,以第四档计分。

4)严禁一稿多发(70%以上相似视为一稿多发),一经发现,所发表的论文不得参与科研成果的计分。

 2.研究生获得国家、省部级等学术成果奖计分办法:

获奖级别

折算成科研得分

(独立完成)

合作完成

(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

国家级

一等奖

15分

二等奖

12分

三等奖

10分

省级

一等奖

10分

两位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四位合作作者:4:3:2:1

 

二等奖

8分

三等奖

6分

地厅级

(含学会奖)

一等奖

6分

二等奖

4分

三等奖

3分

校院级

一等奖

3分

二等奖

2分

三等奖

1分

“挑战杯”竞赛结果参照此条计分办法,第五位及后面的作者统一计0.1分。)

    3.在读期间参与编著书籍科研成果的认定办法

学生在读期间参与撰写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书籍,撰写字数达3万字以上的章节内容(单篇,不含累计)才能作为参评的科研成果,认定办法如下表所示:

第一种:属于著作类

级别

对应刊物级别

独立完成

(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合作完成(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

国家级出版社

 

A类刊物

(字数/3万)*10

 

两位作者:6:4     

三位作者:5:3:2

全国级出版社

B类刊物

 

(字数/3万)*7

省级出版社

C类刊物

 

(字数/3万)*5

 

第二种:属于编写类

级别

对应刊物级别

独立完成

(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合作完成(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四舍五入后保留一位小数)

国家级出版社

B类刊物

(字数/3万)*7

两位作者:6:4     

三位合作作者:5:3:2

全国级出版社

C类刊物

 

(字数/3万)*5

省级出版社

D类刊物

 

(字数/3万)*2

注:著作类是书名上是以“著书”形式体现;编写类是书名上是以“主编或编写”形式体现。

如:某生参与著作类图书撰写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书籍达5.35万字,且该书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则可加(5.35万/3万)*10=17.8分。

在该项科研成果认定过程中,参评人员需提供相应已经出版的参评书籍,且书中必须有介绍研究生承担的章节内容及字数。

    4.在读期间高水平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学生在读期间在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发表论文,按奖学金评定细则学术论文评定办法中1.5篇A类刊物认定(即乘以1.5倍加分系数)。

(四)实践服务

1.参加文体活动计分办法

(1)参加全国、省、校(市)、院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获奖者再按名次等级酌加。以校级为例,其他等级依次加倍或减半。校一等加8分,校二等加6分,校三等加4分,校优秀奖加2分。校第一名加8分,第二名加7分,第三名加6分,第四名加5分,第五名加4分,第六名加3分,第七名加2分,第八名加1分。体育项目破国家、省、校(市)、院纪录者分别加6分、5分、4分、3分。

2.出席集体活动计分办法

出席集体活动以每次活动结束后的公示名单或支部会议记录等为准。需要全体学生或全体党员/团员参加的活动(如学年集中大会、科技节活动、党员会议等),请假一次扣0.5分(公假或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出席需要个别学生参加的活动,每人每次加1分,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3.志愿服务活动计分办法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间每满10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评选计分办法

按照思政表现认定量化评分*20%+科研成果认定量化评分*70%+实践表现认定量化评分*10%的结果计算。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七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党政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学院层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优秀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实行申报者和导师回避制度。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9至10月进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将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研究生初审名单表》和《申请审批表》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应综合考虑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实践服务等实际情况以及不同学位类别研究生特点,择优评选,宁缺毋滥。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和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享受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学业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附件2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一年级学生按照“录取总成绩排名积分+入学前四年(博士为入学前三年)科研成果分”的结果进行排名,确定推荐名单。

其中录取总成绩排名积分计算方法为:

1、参加全国统考的学生按初试成绩*70%+复试成绩*30%的录取总成绩排名。例如甲在这一系列的50名学生中排在第2名,则该生排名积分为49,换算为满分为100的标准分为100/50*49=98。

2、推荐免试学生按三年平均学分绩点成绩*0.7+复试成绩*0.3的录取总成绩排名。其中基地班与非基地班学生分开排名。例如乙在基地班这一系列10名学生中排第2名,则该生排名积分为9。换算为满分为100的标准分为100/10*9=90。

3.科研成果分的计算方法参照本文第三条第三点。

4.评定新生学业奖学金时,覆盖全部推免生,评定等级基地班优先;对于非推免生,以第一志愿报考经济学院的学生给予优先考虑且评定等级也优先;单招生单列评定。